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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落实《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关于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日起,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局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以“市管局规”作为专门文号,按照年度编排,并在局门户网站上统一发布。我局自2017年8月1日起公布的第一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编号为“市管局规〔2017〕1号”,其中“市管局规”为报送市法制办备案的专门文号。
二、自2017年8月1日起,凡未使用上述专门文号进行登记、编号的文件,不得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不得作为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依据。
三、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切实把推行“三统一”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扎实做好“三统一”制度与机关公文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制度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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