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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各参公事业单位:
《桂林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桂林市本级机关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快建立新型公务用车制度,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桂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桂林市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即市党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应按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确保工作正常运转。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开展公务租车活动。
第二章 公务租车的范围
第四条 各单位一般公务出行应遵守以下要求:桂林市交通补贴范围内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支出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到桂林市交通补贴范围外的公务出差,原则上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特别是有高铁(动车)通达的市县,原则上乘坐高铁(动车)前往。
第五条 各单位在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前提下,有以下情况,且按市本级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统筹使用保留的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后仍无法保障的,可进行公务租车:
(一)经桂林市党委、桂林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桂林市及以上层面开展的大型活动。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举办或组织多人参加集体性会议、培训、集会、参观、党建、群团、考核检查及各类下乡服务等活动,不便个人单独前往的。
(三)接待上级部门考察调研、接待外宾和外地客商、应对紧急公务出差和处理突发情况的。
(四)前往乡镇及村屯(含桂林市城区所辖乡镇及村屯)、矿山开展联合调研、执法、检查等,工作地点无公共交通或公共交通不便的,应按就近原则从出差目的地附近市县城区租用车辆。
第三章 公务租车的标准及审批
第六条 在桂林市城区范围内的公务租车,原则上在桂林市本级公务租车平台租用车辆。桂林市本级公务租车平台具体收费标准由桂林市物价局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桂林市本级公务租车平台车辆无法满足时,可按相关规定向社会租用车辆。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租车情况,可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社会租用车辆定点服务供应商和各类车型中标价格,供应商的中标价格为最高限价,各单位在不高于各类车型最高限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议定具体价格。
第七条 在桂林市城区范围外的公务租车,参照当地公务租车标准执行。当地没有出台公务租车标准的,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按市场价格租用。
第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租车审批制度,按程序从严审批。各单位公务租车要认真填报《桂林市本级机关公务出行派(租)车内部审批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租用车辆,不得长期租用车辆。单次公务租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天(含10天),超过10天的,必须报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乘坐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用车辆的类型。原则上不允许超过桂林市本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标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超标准租用的,应从严审批,并在《桂林市本级机关公务出行派(租)车内部审批表》中作出说明。
第四章 公务租车预算安排及执行
第十一条 公务租车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公务租车经费预算在部门年度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原则上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安排。公用经费不够安排,需调剂解决的,由市财政局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进行审批。
各单位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已包含租车费用的,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的会议费、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差旅费”;在桂林市城区内的公务租车,列入经济分类科目“其他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 属于出差性质的公务租车,租车期间,个人不再领取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乘坐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车辆的,由个人在领取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补贴中向提供车辆的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公务租车用于接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由多个部门联合开展的督察、调研等工作,由牵头部门按规定统筹租车事宜。
第十四条 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应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各单位进行公务租车费用账务处理时,必须附《桂林市本级机关公务出行派(租)车内部审批表》和发票作为原始凭证。各单位要严格公务租车经费的预算安排和执行,公务租车经费纳入单位预决算反映,并按照部门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同步于部门预决算公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各单位应建立公务租车台账,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对本单位公务租车审批、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公务租车第一责任人,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公务租车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把关。各单位要将公务租车列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范围,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公务租车预算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驻桂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公务租车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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