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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6-2017年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桂事管发〔2016〕16号)要求,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我市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顺利完成2016-2017年度创建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创建名单和申报材料
2016年9月20日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按创建工作要求将本县(区)、本单位的节水型单位创建名单(名额分配情况详见附件1)和《节水型单位创建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表2﹚,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确定创建单位名单
2016年9月30日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水利局、节水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并确定2016-2017年节水型创建单位名单。
三、开展创建和自评工作
2017年7月30日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水利局、节水办要组织各创建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节水型单位创建标准》完成各项创建工作,各创建单位要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结果情况及相关自评材料(具体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3)纸质版(一份)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地址:jnk225@163.com)。
四、联合评审和现场验收
2017年10月30日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水利局、节水办联合对各创建单位报送的自评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对各县(区)和市直各创建单位现场验收。
五、有关要求
创建节水型单位是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是2016年度公共机构节能绩效考评的项目之一。各创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用能用水大户(学校、医院)实施节水改造,有效推进节水型单位创建工作。
相关事宜请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科咨询,联系电话:0773-2848225。
桂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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