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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发改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16-2017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桂事管发〔2016〕18号)精神,2016-2017在全区创建40家以上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为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深入开展,圆满完成自治区赋予我市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工作任务,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6-2017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申报
2016年8月22日前,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完成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初选工作,将推荐名单及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其中,国家机关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100吨标准煤,其他公共机构年能源消费量原则上不低于200吨标准煤。
二、确定名单
2016年8月30日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我市自治区示范单位创建推荐名单。在此基础上筛选符合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创建推荐名单,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局审批。
三、组织实施
2017年6月底前,各创建单位按照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和要求完成各项创建工作。市本级及各县区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四、评价验收
(一)2017年7月底前,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标准》,组织对各创建单位进行评价验收,并将评价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2017年8月底前,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组织考核组对评价验收结果进行复核,将达到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标准的单位公示后,授予“广西壮族自治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并将上报国管局申请授予“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五、有关要求
市直各单位、各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并将其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十三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对创建单位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参照自治区做法,市本级及各县(区)示范单位创建经费纳入其部门预算给予支持。对符合支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项目,按现行政策渠道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评价验收的示范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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